(2017)赣11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冰与王仕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冰,王仕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660号原告高冰,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王仕财,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冰与被告王仕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冰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冰以已经与被告王仕财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兑现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高冰负担。审判员 廖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