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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冰与王仕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冰,王仕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660号原告高冰,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王仕财,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冰与被告王仕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冰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冰以已经与被告王仕财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兑现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高冰负担。审判员  廖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