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顾建伟与苏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伟,苏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顾建伟,男,汉族,1953年12月23日生,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苏永华,男,汉族,1954年5月11日生,住常熟市。顾建伟与苏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苏永华归还顾建伟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并支付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受偿5267元。对于剩余执行标的,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苏E×××××、苏E×××××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顾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