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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成刚、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刚,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赵成刚,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中段阳光海岸小区6号楼西侧商业用房,组织机构代码79392065-8。法定代表人:张志勋,董事长。赵成刚与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日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赵成刚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成刚与被执行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成刚与被执行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继续履行与赵成刚签订的编号分别为201307190006、2013072100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向赵成刚交付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中段砚台山生活区阳光海岸第1幢1单元(01)101、(01)102号房的义务,但未履行负担案件受理费49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鲁11执66-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岚山支行37×××96账户的存款29000元。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赵成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放弃执行诉讼费和保全费等费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