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邱园园、李献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园园,李献奇,贾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财保43号申请人邱园园,女,199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吕恒友,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献奇,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杞县。被申请人贾帅,男,32岁,汉族,住杞县。申请人邱园园以与被申请人李献奇驾驶的豫B×××××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贾帅名下的豫B×××××号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邱园园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帅名下的豫B×××××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邱园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范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