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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任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特1号申请人任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白永勤、袁槿(实习),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任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李某与申请人任某系夫妻关系。1991年5月20日,双方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1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显示我村原村民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199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家人寻找多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至今没任何消息。2016年12月6日,郑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内容显示自2014年7月1日李某为其派出所注销人口。故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指定任某为失踪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某,女,汉族,1969年出生,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原身份证号,系申请人的妻子。申请人任某申请宣告李某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任金祥要求宣告李某失踪并指定任某为财产代管人,从其提交的被申请人李某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显示至今李某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后,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李某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某失踪。二、指定任某为失踪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