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极永、陈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极永,陈臻,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极永,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臻,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舟,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宏,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极永、陈臻因与被上诉人林宏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法院(2016)闽018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法院(2016)闽018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法院(2016)闽018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0元,退还上诉人郑极永、陈臻。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