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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巨祥供暖处诉与营口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巨祥供暖处,营口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41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巨祥供暖处。被告营口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巨祥供暖处诉被告营口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巨祥供暖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洪梅审判员  孙胜昌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