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刑更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直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901号罪犯肖直友,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罪所得400元,予以追缴没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元,对总金额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11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直友准予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  曜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