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武香莲、李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武香莲,李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169号原告: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威县义和文化街。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总经理。被告:武香莲,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李素芳,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原告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武香莲、李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