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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进出口公司、邴焕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莱西进出口公司,邴焕平,邴焕农,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莱西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邴焕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芬,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邴焕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芬,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惠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莱西进出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邴焕平、邴焕农、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1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莱西进出口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以与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邴焕平、邴焕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莱西进出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莱西进出口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维红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鲁滨书记员  司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