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石龙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石龙,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05号原告:林石龙,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志强,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石龙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林石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石龙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林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石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