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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石龙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石龙,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05号原告:林石龙,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志强,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石龙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林石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石龙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林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石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