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窦凯诉被告孟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凯,孟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705号原告:窦凯,男,汉族。被告:孟祥国,男,汉族。原告窦凯诉被告孟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