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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窦凯诉被告孟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凯,孟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705号原告:窦凯,男,汉族。被告:孟祥国,男,汉族。原告窦凯诉被告孟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