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9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杨新主、许宏卫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主,许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9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新主,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许宏卫,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杨新主与被执行人许宏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新主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许宏卫付清了13000元,申请人杨新主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宏卫已付清标的款,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3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