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3执9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杨新主、许宏卫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主,许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9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新主,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许宏卫,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杨新主与被执行人许宏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新主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许宏卫付清了13000元,申请人杨新主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宏卫已付清标的款,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3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