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商集团团众圆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团众圆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武商集团团众圆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9号。负责人:谢爱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纯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商集团团众圆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游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