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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5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云与范建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云,范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5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云,女,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范建芳,女,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杜云与范建芳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范建芳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建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军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