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5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云与范建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云,范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5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云,女,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范建芳,女,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杜云与范建芳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范建芳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建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军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