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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艳与温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温建波,蔡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731号原告:崔艳,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温建波,男,197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蔡秀芝,女,1972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原告崔艳起诉被告温建波、蔡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崔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缴纳即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