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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东杰,刘英,刘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663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李东杰,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刘英,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刘义德,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东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乐民初字第6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6-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乐民初字第61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