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刘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59号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湾花园13-6。法定代表人:迟可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辛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徐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