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旭日晨升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旭日晨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博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日晨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9-1号2号楼209室。法定代表人:杨振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朝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万博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草桥7号院中海拓公司老办公楼207室。法定代表人:石成玉,经理。被执行人:彭怀波,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日晨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万博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怀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万博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怀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在房屋管理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怀波配偶石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万博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二辆,但车的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日晨升科技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万博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怀波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