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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9号楼1单元202室,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交通食堂,居民。被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交通食堂,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现在下落不明,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无执行能力,该案在执行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