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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与刘志顺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法律代表人:XX,系主任。被执行人刘志顺,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22民督143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志顺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26692.76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顺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443.00元由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缴纳。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督1433号支付令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443.00元已由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督1433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