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永强与王兆君、王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强,王兆君,王国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民初1217号原告:杜永强,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王兆君,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王国维,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原告杜永强与被告王兆君、王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兆君、王国维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兆君于2005年1月1日从原告杜永强处借款人民币2万6千元整,王国维担保,约定2015年12月末还请,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兆君只偿还6千元,剩余借款2万元未还。二被告均未做答辩。原告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明。证明被告身份。2、借据。证明被告王兆君欠款事实及王国维担保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兆君向原告杜永强借款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王兆君应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而被告王兆君违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国维为被告王兆君借款做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终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兆君给付原告杜永强借款人民币2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杜永强。二、被告王兆君给付原告杜永强本金2万元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止。三、被告王国维对上述款项负连给付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佩成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