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乐小兵、王小燕与陆宏华、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小兵,王小燕,陆宏华,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乐小兵。申请执行人:王小燕。被执行人:陆宏华,驾驶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铁山胜利路76-40号。被执行人: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花湖农场大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32729593l。法定代表人:夏友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宏华、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345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