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霞与郭妍、吴波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郭妍,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55号原告张霞,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峰,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妍,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吴波,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霞与被告郭研、吴波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张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563元,减半收取计4781.5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 判 员 陈丽娟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