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鹤壁润美母婴健康管理咨询中心与丁丽、淇县玉润爱多多母婴爱护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润美母婴健康管理咨询中心,丁丽,淇县玉润爱多多母婴爱护中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833号原告:鹤壁润美母婴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桂花巷文物工作队门面房57号。代表人:罗金钢,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丁丽,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淇县玉润爱多多母婴爱护中心,住所地淇县朝歌镇北环路凯中理想城门口。经营者:王玉贵,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高村镇古城村民主街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润美母婴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与被告丁丽、淇县玉润爱多多母婴爱护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润美母婴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润美母婴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被告丁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处理。原告鹤壁润美母婴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鹤壁润美母婴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蒋俊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