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审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德懋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德懋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审1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德懋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3幢8室。法定代表人张彦庆。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德懋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懋威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416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416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9月12日对德懋威公司作出的416号缴存通知认定,职工王莹在德懋威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08年5月至2016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6660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德懋威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王莹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36660元。2016年9月19日,公积金中心向德懋威公司邮寄送达了416号缴存通知,该公司已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德懋威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12日,公积金中心向德懋威公司邮寄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该公司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补缴义务。该公司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416号缴存通知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德懋威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通知确定的义务,该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416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鹏英审判员 侯春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晴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