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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73年6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将案件款2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