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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西新高峰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瑞强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高峰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瑞强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高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石脑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995898-6。法定代表人郑标,该公司监事。被执行人江西省瑞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朱伟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高峰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瑞强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12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瑞强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71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等额价值财产(股票、基金、车辆、房屋所有权、投资收益、债权、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合伙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收入及各种补偿款等),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