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东海与席超、林维华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海,席超,林维华,当阳市西门集贸市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200号之一原告:姜东海,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席超,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林维华,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治、陈敏,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当阳市西门集贸市场,住所地当阳市西门市场。投资人:林维华。原告姜东海与被告席超、林维华、当阳市西门集贸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姜东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东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东海负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