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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东海与席超、林维华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海,席超,林维华,当阳市西门集贸市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200号之一原告:姜东海,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席超,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林维华,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治、陈敏,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当阳市西门集贸市场,住所地当阳市西门市场。投资人:林维华。原告姜东海与被告席超、林维华、当阳市西门集贸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姜东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东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东海负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