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圣浩、瞿向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圣浩,瞿向兵,陈锦美,陈锦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圣浩,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瞿向兵,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锦美,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锦巧,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浙0783执11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锦巧之夫楼朝阳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崇文路8排2号(房产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瞿向兵、陈锦巧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执行人陈锦巧之夫楼朝阳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崇文路8排2号(房产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