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69号。主要负责人:贺学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志平损失共计350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龚宗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