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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向世恒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向世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行审65号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住所地绕城高速公路百合收费站旁。负责人唐洪刚,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贺永强,该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明亮,该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向世恒,住湖北省来凤县。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一案,2016年10月16申请人作出NO:1903005《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罚罚款200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沈 君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 员代  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