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更字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丁刚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字151号罪犯丁刚,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原已缴纳5千元,本次缴纳5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岳中刑执字第19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丁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000分,折合记表扬5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丁刚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刚在执行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