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文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文邦,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经济合作社,刘绪邦,刘伍邦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4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文邦,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刘文邦之妻),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绪邦,男,194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刘伍邦,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刘文邦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小营合作社)、刘绪邦、刘伍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文邦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刘绪邦、刘伍邦签订的《协议书》损害了刘文邦的合法利益,刘文邦已支付了涉诉鱼池35万元的租金,应由北小营合作社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北小营合作社提交意见称:刘文邦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北小营合作社原与刘绪邦就涉案鱼池签订的合同2004年底到期后,北小营合作社未与刘绪邦、刘伍邦或刘文邦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其有权要求腾退鱼池。刘文邦所支付的款项系其实际占用鱼池期间的费用。刘文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