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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邢会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邢会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邢会阳,男。王宏伟诉邢会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7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会阳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