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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30号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委托代理人:魏揉柔,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一,女,汉族,身份证号,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由原告成都市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