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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亮、李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亮,李守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091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29号。法定代表人:马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亮,男,1981年8月7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李守宇,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亮、李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被告李守宇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的事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全额退还。审判员  范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