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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盛争艳、钟祥文等与袁海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争艳,钟祥文,袁海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838号原告:盛争艳,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钟祥文,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袁海信,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盛争艳、钟祥文与被告袁海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争艳、钟祥文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盛争艳、钟祥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道春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晓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