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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章银、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章银,何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452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唐章银,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玲,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章银、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7日,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嘉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