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新华、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华,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07号申请人:王新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龙,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地址:江苏省常州市。申请人称,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方式签订了北城国际、阳光尚城工程消防合作协议二份。协议约定被申请人、申请人共同参与经营、参与管理、参与分红。可申请人领到工程款后回到江苏老家,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申请人该所得的二项工程分红款合计54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6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作为担保,保险单号:PZDM201737290000000072,担保数额为7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60万元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