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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宏凯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宏凯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7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韩村镇北宫村。法定代表人:陈礼毕,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宏凯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城宁米路。法定代表人:李富存,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105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万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宏凯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