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乐齐与陈山虎、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齐,陈山虎,陈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501号原告:张乐齐,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陈山虎,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陈玉梅,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乐齐诉被告陈山虎、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乐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齐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计1637.5元,由原告张乐齐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秦 希 昱人民陪审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