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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游远铮、蔡剑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远铮,蔡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远铮,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蔡剑,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剑、游远铮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闽0303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游远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蔡剑、游远铮分别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20万元、1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游远铮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6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游远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游远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游远铮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游远铮撤回上诉。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刑初3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若男审判员  林越峰审判员  王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丽珊附: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