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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浩然抢劫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黑01刑申30号 XX旺: 你因原审被告人黄浩然犯抢劫罪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黑01刑终523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被害人关金文陈述称,黄浩然于2016年1月31日2时许在乘坐其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双城区西道口加油站附近时,用刀逼在其后腰,让其将钱都给黄浩然,因黄浩然有刀,所以其没敢反抗,在黄浩然下车后也没敢追赶,又因黄浩然将其手机电池和对讲机电池抢走,无法电话报警,所以其直接开车去派出所报警。关金文的陈述经原审庭审质证,黄浩然并未提出异议。关金文的陈述与黄浩然的供述能够吻合。由此可以证实,关金文系在被黄浩然持刀逼迫下将钱交给黄浩然,并非自愿。你申诉称关金文系自愿将钱款主动借给黄浩然不是事实。案发后你作为黄浩然的父亲与被害人关金文达成的“财产损失赔偿和解谅解书”亦能证实关金文的财物系被黄浩然夺去,给关金文造成了财产损失。你给予关金文钱款是对其进行赔偿,不是还款。因此,原一、二审认定黄浩然抢劫关金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你申诉提出黄浩然与关金文系借款关系,不应构成抢劫罪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根据被害人张波、关金文的陈述及黄浩然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实,2016年1月31日2时许,黄浩然在双城区东环城南路“水上人家浴池”南侧附近对其搭乘的出租车的驾驶员张波实施抢劫,其后,黄浩然搭乘关金文驾驶的出租车,在行至双城区西道口加油站附近时,又对关金文实施了抢劫。黄浩然实施的上述两起抢劫行为,既不属于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也不属于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径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因此,黄浩然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的情形。原一、二审认定黄浩然上述行为构成两起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你申诉提出该两起抢劫行为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三、原一、二审已考虑黄浩然自首及黄浩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对黄浩然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对黄浩然所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你申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