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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丽文与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文,郑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29号原告:陈丽文,住敦化市。被告:郑秀丽,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文与被告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丽文无法提供郑秀丽的自然信息及住址,因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原告陈丽文与被告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丽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陈丽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意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