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颜文军与张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文军,张亚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299号原告:颜文军,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张亚亚,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颜文军与被告张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