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7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志华、高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华,高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郭志华,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高秋霞,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宁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高秋霞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县希望分理处的账号:62×××75内存款5820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