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X房屋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703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