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美与杜馨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杜馨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938号原告:刘美,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杜馨仪,女,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中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美诉被告杜馨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美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刘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美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