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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华通化纤有限公司、马新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华通化纤有限公司,马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华通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良松,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新友,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华通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新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3423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马新友支付执行款57522.6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卡一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华通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懿 来源:百度“”